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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生產,MAH和受托方的質量責任有哪些?

發(fā)布日期:2020-10-26   來源:研發(fā)客/殷丹妮   瀏覽次數(shù):0
核心提示:導讀:MAH對負責委托生產藥品的上市放行,受托方負責委托生產藥品的出廠放行。更加強調MAH的全面質量責任,對受托方的質量審核要
 導讀:MAH對負責委托生產藥品的上市放行,受托方負責委托生產藥品的出廠放行。

更加強調MAH的全面質量責任,對受托方的質量審核要求更高

 

☆MAH對負責委托生產藥品的上市放行,受托方負責委托生產藥品的出廠放行

 

10月9日,國家藥監(jiān)局發(fā)布了《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(xié)議指南(2020年版)》(以下簡稱《質量協(xié)議指南》)的公告,用于指導、監(jiān)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(yè)履行藥品質量保證義務。在今年3月2日,該指南曾出臺征求意見稿。

 

MAH主體責任

 

該《質量協(xié)議指南》約束的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(MAH)和受托藥品生產企業(yè)(受托方)在委托生產時的質量責任,尤其強調在新藥法規(guī)定下MAH對藥品整個生命周期的質量全面負責。

 

在質量協(xié)議簽訂前,需要對受托方進行全面考察,確認是否具有生產條件能力及符合GMP生產質量要求。在委托生產期間,還需全過程指導和監(jiān)督生產,定期進行質量管理體系審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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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放行責任

 

《質量協(xié)議指南》明確規(guī)定了MAH和受托方的放行權。MAH負責委托生產藥品的上市放行,受托方負責委托生產藥品的出廠放行。此規(guī)定在上位法中就已明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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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H負責藥品全生命周期的質量安全,應全程監(jiān)督藥品生產過程,且負責產品最終向市場的放行。最終放行權實際是MAH承擔責任的確認,其不得將最終放行責任委托給受托方。受托方只需負責對經其操作后的半成品或產品等做出處理決定,例如放行和拒絕放行。

 

質量審核要求變高

 

《質量協(xié)議指南》明確了MAH對受托方的質量審核要求,包含了定期現(xiàn)場審核和有因審核兩種情況。應當至少每年對受托方進行一次現(xiàn)場審核,疫苗每季度一次,其他高風險品種半年一次,嚴重質量安全風險等必要情況開展有因審核,確保受托方的生產操作符合GMP要求。

 

這對MAH的質量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挑戰(zhàn),需要設置獨立的藥品質量管理部門,配備專職人員,才能保證定期現(xiàn)場審核和有因審核的頻率和質量要求。

 

疫苗可以委托生產

 

《質量協(xié)議指南》明確了MAH對受托方的質量審核要求,包含了定期現(xiàn)場審核和有因審核兩種情況。應當至少每年對受托方進行一次現(xiàn)場審核,疫苗每季度一次,其他高風險品種半年一次,嚴重質量安全風險等必要情況開展有因審核,確保受托方的生產操作符合GMP要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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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對MAH的質量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挑戰(zhàn),需要設置獨立的藥品質量管理部門,配備專職人員,才能保證定期現(xiàn)場審核和有因審核的頻率和質量要求。

 

近期出臺的相關政策法規(guī)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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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阿蓉娜,梁毅.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下非生產企業(yè)的藥品委托生產質量管理探析[J].中國藥事,2019,33(02):177-181.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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